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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18-2020-00046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0-05-2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权限内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权限内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予以撤销登记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
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应当进行单独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检查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3.审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将审理案件调查结果案卷交市民政局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书面审核后,由办案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机关负责人审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市民政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对社会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市民政局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社会组织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依法责令社会组织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在登记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对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

师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综合科

实施对象

师市内社会团体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7日(送达时限)

承诺时限

3日(送达时限)

咨询电话

6359017

投诉电话

635905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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