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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18-2020-00045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0-05-2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权限内殡葬管理)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权限内殡葬管理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会同建设局、国土局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民政局、建设局、国土局联合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

师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综合科

实施对象

建设殡葬设施单位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对建设殡葬设施单位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7日(送达时限)

承诺时限

3日(送达时限)

咨询电话

6350549

投诉电话

635905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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