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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18-2020-00042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0-05-2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登记证书;不予登记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联合业务主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

师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综合科

实施对象

师市内民办非企业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60日

承诺时限

30日

咨询电话

6359017

投诉电话

635905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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