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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18-2020-00038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0-05-2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权限内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权限内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联合业务主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

师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综合科

实施对象

师市内社会团体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15日

承诺时限

7日

咨询电话

6359017

投诉电话

635905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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