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18-2020-00031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权责清单 |
第一师阿拉尔市民政局权责清单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承办机构 |
1 | 行政许可 | 慈善募捐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3号) 第六条 第二十二条 | 综合科 |
2 | 行政审批 | 权限内建设公墓的审批(公益性公墓审批)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综合科 |
3 | 行政确认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一款 | 综合科 |
4 | 行政审批 | 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1999年12月30日发布、施行,依《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55 号)修改,并于2015年5月5日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综合科 |
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兴建公墓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综合科 |
6 | 行政给付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二条、第六条 | 综合科 |
7 | 行政检查 | 公墓的年检(公益性公墓年检)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1998年5月19日国办发〔1998〕25号)第二条第六款 | 综合科 |
8 | 其他职权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和监督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5号《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综合科 |
9 | 其他职权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11届第72号):第四十四条 | 综合科 |
10 | 行政处罚 | 权限内殡葬管理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综合科 |
11 | 行政确认 | 婚姻登记管理 | 结婚登记 | 综合科 |
行政确认 | 婚姻登记管理 | 离婚登记 | 综合科 | |
行政确认 | 婚姻登记管理 | 补领婚姻登记证 | 综合科 | |
12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综合科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综合科 |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综合科 |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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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权限内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予以撤销登记的处罚。 | 综合科 | |
行政处罚 | 权限内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综合科 | |
行政处罚 | 权限内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综合科 | |
13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综合科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综合科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综合科 |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综合科 | |
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 综合科 | ||
行政处罚 |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综合科 | |
行政处罚 |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综合科 | |
14 | 其他职权 | 权限内社会组织评估 |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2011年3月11日施行)第五条 | 综合科 |
15 | 行政处罚 | 对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政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四条 | 综合科 |
16 | 行政确认 | 权限内慈善组织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十条 | 综合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