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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15-2024-00005 发布机构: 科学技术局
生成日期: 2022-11-30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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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好《兵团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行动方案》(兵科发〔2022〕5号)要求,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稳定、高质量发展,结合师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是指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标准及程序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名录库。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针对师市重点发展产业,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遴选一批创新意识强、成果转化能力突出、企业管理规范、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通过一至三年的努力,新增培育认定一批支撑引领师市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设在师市科技局,由科技局统筹负责管理和培育工作。

 

第二章  入库标准和程序

第五条 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师市注册成立满一年的居民企业,此前未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有效期内)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包括在职,全年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的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已设立或具备设立研发费用核算辅助账的条件。近2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企业建立了技术(新产品)研发项目立项、结题等相关研发活动和制度;

(七)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八)入库企业申报时需获得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

第六条 入库程序

(一)入库申报。师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入库申报通知,企业对照入库条件,本着自愿的原则,在自评符合条件的基础上,提交如下材料:

1.《师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有效期内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职工花名册及科技人员花名册等证明材料;

5.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30%的销售合同和发票。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8.近2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实际经营期不满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二)现场核查。师市科技局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后,应当自行或委派第三方现场核查企业申报信息,重点对企业经营状况、知识产权有效情况、研发组织状况等开展核查,并与税务部门联动协同,审核申报数据与汇算清缴数据的一致性。

(三)入库评估。师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培育库标准对申报入库企业进行评估,主要从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根据培育标准出具综合评估结果。

(四)公示与入库。师市科技局根据评估结果及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对拟入库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师市科技局发文公布。

 

第三章  培育政策

 

第七条 对入库企业在申报认定兵团重点实验室、各级工程(技术)中心和师市科研项目立项中进行适当倾斜,同时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入库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加强技术创新,加大研发投入,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强化高新技术产品导向,加快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

第八条 师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入库企业开展高企认定评估,针对评估结果分类制定培育方案,重点帮助辅导。科技局加强日常跟踪服务,定期开展上门走访,及时了解入库企业培育进展情况,协调帮助企业解决培育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尽早通过高企认定。

第九条 科技管理部门将联合各相关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为入库企业提供产学研合作对接、成果转化对接、银企对接、专利代理等培育服务,组织专业机构为入库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等相关政策解读培训活动。

第十条 对经审核入库培育的企业,在培育期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该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前一年的年度研发费用投入额分四档给予支持补助,补助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和标准研制等研发活动。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万元),按不高于5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元),按不高于1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0万元),按不高于2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按不高于3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在师市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代理申报及知识产权代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对在师市新注册成立的合伙制、有限责任制第三方机构,运营满一年,为师市企业开展高企代理申报业务,每成功申报认定一家企业,奖励该代理机构5万元。

第三方机构代理师市企业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补贴0.2万元。当年代理的实用新型、外观专利授权量超过10件的,对超出部分专利每件补贴0.1万元。

为师市企业完成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两类技术交易,并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登记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与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各团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各相关部门在园区准入、土地供应、人才引育、金融扶持、厂房使用、科技研发、技术改造、财政扶持等方面,应当对师市高新技术企业及培育库企业优先给予政策支持,并适时调整,以提升入库企业培育质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入库企业应当配合科技部门填报年度运行数据,将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数据报送师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入库企业培育期为三年(自入库之日起)。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十五条 入库企业在培育期内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变化后的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师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师市科技局审核后,取消其培育入库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和报送材料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连续2年无故未报送年度数据或达到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但不按要求进行申报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或失信行为的;

(四)入库企业发生重大变动,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

第十七条 申请入库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信用承诺,发现虚假承诺的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入库。同时,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在师市开展代理服务时,要认真执行执业相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协助师市科技局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做好业务相关服务工作。如代理企业在三年有效期内高企资格被取消的,科技局将收回对第三方机构的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补贴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补助奖励政策,每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如与师市本级其他奖补政策文件相重复(叠),由企业自行选择遵照政策执行,不得多头或重复申报。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奖补资金的,在有效期内被取消资格的,科技管理部门将追缴其所得全部奖补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师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第一师阿拉尔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申请书

 

 

第一师阿拉尔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

申请书


 企业名称(盖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师阿拉尔市科技局编制

 

 

一、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类型


注册资金(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行业


通信地址


企业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技术领域

□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对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填写具体所属三级领域,如“基础软件”)

有效知识产权总数(件)

Ⅰ类知识产权


Ⅱ类知识产权


各类知识产权数量(件)

发明专利


其中:国防专利


植物新品种


国家级农作物品种


国家新药


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软件著作权


人力资源情况(人)

当年职工总数


当年科技人员数


近两年企业经营情况

        种类

年度

净资产(万元)

销售收入(万元)

第一年



第二年



企业近两年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万元)

第一年


第二年


近2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近一年企业总收入(万元)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万元)


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是       □否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


注:“当年”、“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入库前的1个会计年度;“近两年”、“近2个会计年度”都是指企业申报入库前的连续2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二、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编号

知识产权名称

类别

授权日期

授权号

获得方式

(填写范例)IP01

XXXX

实用新型

2020-1-23

ZL202030521651.0

自主研发

IP02






IP03






……






注:IP代表知识产权编号,IP后取两位数(01、02、……)

 

三、人力资源

(一)总体情况


企业职工

科技人员

总   数(人)



其中:在职人员(人)



    兼职人员(人)



      临时聘用人员(人)



 

四、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编号

研发活动名称

起止时间

研发经费总预算(万元)

近两年研发经费支出(万元)

项目实施中已产生的知识产权编号

第一年

第二年

(填写范例)RD01

XXXX的研发及应用

2019-1-1至 2021-12-31

80

30

20

IP01、IP03……

RD02







RD03







……







注:RD代表研发活动编号,RD后取两位数(01、02、……)

 

五、年度研发费用结构(按近两年每年分别填写)

           年度                                             单位:万元

 

科目

 

累计发生额

 

研发项目编号

RD01

RD02

RD03

合计

内部研究开发费用






其中: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设计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其他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其中:境内的外部研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内、外部)小计






 

六、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产品(服务)编号

产品(服务)名称

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是否属于主要产品(服务)

是否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

编号

(填写范例)PS01

XXXXXX

2000

☑是 □否

☑是 □否

IP01、IP02……

PS02



□是 □否

□是 □否


PS03



□是 □否

□是 □否


……



□是 □否

□是 □否


                                                                                          注:PS代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编号,PS后取两位数(01、02、……)

 

七、企业信用承诺书

企业承诺:

我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所填写的有关内容及提供的各项资料均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学习并了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师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试行)》(师市科发〔2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中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优惠相关政策的权利、义务,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我公司进入师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将积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有关认定标准,完善各项认定条件,做好各项认定准备工作。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八、附件清单(请按以下顺序,所有附件均为原件复印或扫描打印)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知识产权证书及申报当年缴费凭证;

3.企业职工花名册及科技人员花名册(主要包括姓名、学历、所在部门、工作岗位、在企业工作天数、人员类型:在职、兼职或临时聘用);

4.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验收或结题报告)、企业已有研发组织管理文件;

5.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30%的销售合同和发票;

6.近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实际经营期不满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7.近2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实际经营期不满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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