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15-2024-00003 | 发布机构: | 科学技术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文件政策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师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第一师阿拉尔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切实做好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成效,按照《兵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根据《兵团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自治区、兵团相关规定办法,并学习借鉴阿克苏地区、援疆省市项目管理经验基础上,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以师市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由师市科技局组织或指导的各类科技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实行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项目责任主体包括师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等。
第五条 师市科技局是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师市科技计划有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和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受理、评审,提出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门下达经费;
(三)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
(四)审核和审批项目重大调整事项;
(五)组织开展项目的科研诚信管理,调查处理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六)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承担单位是在师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担项目的企业单位及科研机构、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完善内部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
(三)严格执行师市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向师市科技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
(四)接受师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价和验收等工作;
(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
(六)提交项目验收、绩效评价报告、成果登记等材料,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项目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安排项目研究任务分工,检查、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
(二)按时组织完成项目任务书、绩效目标表规定的阶段目标任务,及时报送阶段性成果、重要进展和绩效报告等,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及事项;
(三)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四)全面负责技术路线调整、研究团队人员变动、预算调整、资金使用、设备和耗材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 专业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受师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监督和服务工作的法人单位。
第三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九条 项目的申报立项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受理与初审、专家评审、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师市分管领导审定、项目拟立项公示、编制下达任务及资金分配方案、签订任务书、拨付经费等基本环节。
第十条 指南编制和发布。围绕师市重点产业科技创新发展需求,突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强科技提升社会事业水平,坚持企业为主体,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成果转化应用,在征求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建议,注重吸纳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向师市全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要求,填写和提交项目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自指南发布日到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项目申报主体为在师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主体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在知识产权、环保、金融、安全生产等方面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请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学术水平,并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申报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项目成员结构合理,具有完成项目实施目标的创新能力;
(四)项目申请人和申请单位无科研不良信用和不端行为;
(五)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方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各级科技创新平台允许在研项目不超过3项方可申报。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农技推广等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受在研项目限制;
(六)项目负责人主持在研师市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
(七)项目申报单位存在到期未验收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
项;
(八)同一内容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存在一题多报的(一题多报指同时申报不同地区或级别科技计划项目);
(九)未在师市级以上科技部门或其他部门获得过相关资金支持的;
(十)无申报指南提出明确申报限制的;
(十一)无《师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的限制申报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受理与初审。项目受理以纸质申报材料为准,逾期不予受理。师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负责人等进行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查重结果记入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记录。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建立并完善项目竞争立项机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师市科技局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论证。专家评审采用现场会议评审、视频会议评审等方式,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实行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审核机制,在项目评审的同时进行财务预算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师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预算安排,结合专家评审结果,确定当年拟立项项目,并征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建议,按程序报批同意后,下达立项文件。立项项目在政务网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情况属实需调整的,由师市科技局重新审定。
第十五条 实行备选项目制度。在项目筛选过程中,除立项外对于符合立项要求的项目建立备选项目库。纳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可纳入次年项目评审,统筹安排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 任务书签订。项目承担单位自项目立项30个工作日内与师市科技局签订任务书。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实施期从立项年度1月开始计算。
第十七条 建立应急立项程序。师市党委、师市交办需紧急立项的任务,可按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启动立项程序。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任务书的各项约定;及时向师市科技局报告项目的重大进展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等;对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中期检查。对执行期3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师市科技局或委托专业机构,采取全面检查或抽查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情况可作为项目继续执行、调整执行、终止执行的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中有关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程序申请报批和调整:
(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承担单位向师市科技局提出变更或调整任务书内容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变更或调整。对项目负责人变更时,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任务书内容调整幅度较大的项目须重新签订任务书。
(二)项目直接费用中设备费一般不予调增。变更主要研究人员、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明细发生变化,除设备费外直接费用中其他科目支出预算调剂,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等一般性调整事项,由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行负责,报师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承担单位向师市科技局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申请,经审定后,批复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任务书规定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可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师市科技局予以撤销立项:
1.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2.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
3.师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师市科技局直接终止项目:
1.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2.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3.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4.承担单位未按任务书约定的计划进度执行项目,或者不接受师市科技局的监督检查,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仍不配合、不整改的;
5.承担单位存在倒闭、破产或长期失联等情况的;
6.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三个月后,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
7.依据抽查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实施期的变更应在到期前三个月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最多延期一次。
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返还全部财政项目资金。被终止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知识产权等情况向师市科技局做出书面报告,经批复后,将尚未使用的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按规定原渠道退回。因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主观过错,导致项目撤销或终止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担单位在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期限届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由师市科技局组织在项目到期次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时,由承担单位书面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师市科技局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师市科技局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专家组,依据任务书和绩效目标表合并一次性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各项目承担单位今后立项及财政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目标任务完成好、绩效评价优秀、财政资金使用高效的,在今后项目申报中优先支持;对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绩效评价差、财政资金使用低效,未通过验收的,依情况取消两至五年,乃至永久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逐项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对项目的完成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价。针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研发、应用示范推广类项目逐步建立分类评价体系,促进科技成果产出及转化。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具体工作按照《师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开展。
第二十九条 实行项目科技成果登记。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应标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承担单位应按照《档案法》对项目形成的技术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整理、立卷。项目管理形成的项目档案由师市科技局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统一保管。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机制,按照谁主责谁接受考核的权责对等原则,对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家进行考核、督导。
第三十一条 师市科技局是监督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监督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在项目管理上的科学性、规范性,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
(二)承担单位在落实法人责任制、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三)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完成目标任务、落实财政预算绩效指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的情况;
(四)专家在参与相关咨询、评议、服务等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督考核一般应在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科研活动的情况下集中时间开展,应加强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考核的协同。监督考核主要有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等方式。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对一个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1次。对风险较高、信用等级差的承担单位及其承担的项目,可酌情加大考核频次。探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方式。
第三十三条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专家、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分别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相应资格,终止项目、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并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评价记录。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考核问责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制度和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科技计划管理工作如期完成的;
(二)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间(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三)虚报、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四)项目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整治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在本办法印发前立项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保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师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