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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15-2021-00061 发布机构: 科学技术局
生成日期: 2021-11-10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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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衔接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统筹兵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发展布局和建设运行管理,兵团科技局制定印发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中心的组织管理、申报和评审、建设运行管理、绩效评估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现就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中心是面向兵团人民群众健康以及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兵团科技创新基地。

二、建立中心需要哪些条件?

依托单位申请建设中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三级甲等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所申报领域在国内、新疆区域有一定影响力,代表某一方向先进的临床诊疗技术水平。

(三)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能力突出,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申报前五年内,在申报领域牵头主持或参与实施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课题,主持兵团科技计划项目。

(四)具有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资格或经过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

(五)能够对拟申报的中心建设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三、如何申请建立中心?

中心评审与认定程序:

(一)形式审查。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申报条件核定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材料评审。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量化评估,评估指标主要包括科研水平、研究能力、条件资源等。其中,样本库、数据库等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内容的评估结合现场考察进行。

(三)综合评审。在材料评审的基础上,管理部门组织兵团内外的多方面专家重点从申报单位建设中心的必要性、临床研究的能力、水平和工作基础,研究网络建设的组织构架和运行机制,建设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四)社会公示。对拟建中心的依托单位名单进行社会公示。

(五)批准建设。管理部门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择优联合发文批准建设,建设期一年,期满后经验收合格正式挂牌。

四、通过认定的中心有哪些政策保障?

兵团科技局、卫生健康委是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应立足各部门职能,集成相关优势资源支持中心建设和发展。兵团科技局作为综合协调部门,协同卫生健康委从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交流合作、成果转化等方面支持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相关文件政策: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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