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科学技术局>信息公开详细
索引号: 100015-2021-00055 发布机构: 科学技术局
生成日期: 2021-04-0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财务公开
关键词:

师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师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兵财资管〔201858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兵财资管〔201859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新兵党办发〔2019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师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师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 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 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 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履职、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师市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会同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和监管、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 按照规定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事项,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剂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 负责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 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 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 受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九条 师市本级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三) 负责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 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有关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审批等事项,审核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事项;

 

(五) 负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六) 督促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 组织实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考核;

 

(八) 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依据本实施细则,组织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五) 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按规定程序及时报批,并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 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七) 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师市财政局、团场(镇)、师市本级单位主管部门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上述各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调剂、租赁和购置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原则;

 

(二) 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原则;

 

(三) 勤俭节约,绿色环保、国产优先的原则;

 

(四) 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调剂优先原则;

 

(五) 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机构设立、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二) 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三) 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设备;

 

(四) 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五) 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六) 其他经批准予以配置资产的事项。

 

第十五条 师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按照资产配置标准进行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批准重新购置,无法调剂解决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单位申请使用应列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内资金配置资产的,每年度应当随同部门预算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 各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须按照资产配置预算,资产的存量情况,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按照程序报师市财政局审批。其中:师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需经本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团场(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需经团场(镇)审核同意;

 

配置资产需提供以下材料:

 

1. 配置资产的请示(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2. 《第一师阿拉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请表》。

 

3. 根据配置原因,需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资料。如:新设立单位,应提供师市编办下达的机构设置文件;新录用人员,应提供录用人员的文件;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应提供年初预算批复及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使用专项资金购置资产的,应提供专项资金文件等。

 

4. 配置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其中,学校、医院购置资产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应提供单位党委(党组)会议纪要。

 

5.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 师市财政局根据配置预算、人员编制、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等,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三)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特殊事项需求、单位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等,提出购置计划,办理预算审批手续后,按以上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为完成某一特定任务、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应对突发事件等,经师市批准成立的需抽调人员集中办公的临时机构,资产配置应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一) 临时机构的配置原则上由临时机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调剂解决,抽调的工作人员其便于携带的办公设备由其所在单位调剂解决。临时机构所需办公设备确实无法调剂的,由牵头部门提出申请进行购置;

 

(二) 牵头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资产配置标准(数量和价格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流程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专项资金进行资产配置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按照程序报师市财政局审批。其中:师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需经资金行业主管部门及本级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团场(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需经资金行业主管部门及团场(镇)审核同意。

 

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师市财政局、团场(镇)、师市本级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按照程序报师市财政局审批,其中:师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需经本级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团场(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需经团场(镇)审核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师市财政局、团场(镇)、师市本级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应当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师市财政局、团场(镇)、师市本级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资产优化配置的要求,进行合理调剂使用。

 

(一)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同一部门不同单位之间调剂的,由团场(镇)、师市本级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事项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并报师市财政局备案;

 

(二)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调剂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协商后,按照程序报师市财政局批准执行;

 

(三)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调出、调入,要以师市财政局、团场(镇)、师市本级主管部规定权限的批复文件为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为完成某一特定任务、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应对突发事件等,经师市批准成立的,需抽调人员集中办公临时机构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一) 临时机构的设备配置作为牵头部门的特殊需求,设备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日常维护、登账核算建卡、报废处置等纳入牵头部门资产帐统一管理;

 

(二) 牵头部门应及时做好临时机构办公设备的财务账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录入工作,在财务账上新设明细科目(××临时机构)或在摘要上注明(××临时机构);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日常业务中录入新增资产并在使用信息的使用部门一栏中注明××临时机构;

 

(三) 采购的设备交付时,牵头部门应与供应商验收设备,确保新购办公设备完整无损,并负责通知临时机构领取设备;

 

(四) 临时机构的办公设备使用做到责任到人,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确保资产在用期间的安全完整,编制年度资产清查盘点报表,并与牵头部门核对;

 

(五) 临时机构应对其使用的办公设备建立台账,并由专人管理和对账,台账的内容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资产启用日期、使用人等信息。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 闲置资产;

 

(二) 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 无偿调拨是指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 捐赠是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国有资产赠与他人的行为;

 

(三)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四) 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 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六) 报损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产权进行注销的行为;

 

(七)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形成的呆坏账损失进行核销的行为;

 

(八)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团场(镇)、师市本级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或备案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严禁对资产处置进行拆分以规避审批。

 

已批复的资产处置事项,对处置方式、评估价值等内容进行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因故终止或未能在有效期限内完成的,应说明理由,并报师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师市审批事项。下列资产处置事项,团场(镇)、师市本级单位主管部门将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事项审核同意后,(其中:机动车辆需先由师市办公室提出具体处置意见)经师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师市审批:

 

1. 机动车辆处置事项。

 

2. 账面原值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账面原值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需提交师市行政常务会审议。

 

3. 师市财政局认为需要经师市审批的其他处置事项。

 

(二)师市财政局审批事项。下列资产处置事项,团场(镇)、师市本级单位主管部门将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事项审核同意后,报师市财政局审批:

 

1.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船、对外投资等具有特定经济用途的专项资产。

 

2. 行政事业单位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货币性资产报损。

 

3. 单项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批量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

 

4. 行政事业单位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处置国有资产或者跨级次、跨部门、跨地区划转、调拨国有资产。

 

5. 经师市党委、师市批准组建临时机构或召开重大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处置。

 

(三)设镇的团场、师市本级单位主管部门审批事项。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师市财政局授权建镇的团场、师市本级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事项进行审批,报师市财政局备案:

 

1. 单位金额5万元以下的货币性资产报损。

 

2. 单项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下、批量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不含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车辆、对外投资等具有特定经济用途的专项资产)。

 

资产在师市本级单位管理的,由师市财政局授权师市本级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资产在团场(镇)管理的,由设镇的团场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未设镇的团场按照规定程序报师市财政局审批。

 

设镇的团场、师市本级单位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1份)报师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团场(镇)、师市本级单位主管部门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调剂使用,促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利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基本程序:

 

(一) 单位申报。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需填写《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单》《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明细表》(表样附后),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证件及其他资料。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共同审核鉴定,确实需要处置的,需经单位领导签字后,以正式文件向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其中,团场(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依据以上程序向团场(镇)申报;

 

(二) 团场(镇)、师市本级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团场(镇)、师市本级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批复,或以正式文件报送师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三) 评估与核准。师市财政局根据师市本级单位主管部门、团场(镇)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核准文件和单位报送的待处置国有资产材料进行审核。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专项审计或技术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或鉴定报告报师市财政局核准。数量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师市财政局可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 师市财政局审批。师市财政局对团场(镇)、师市本级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批复;

 

(五) 公开处置。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获得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后,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及相关规定实施资产处置,并办理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对国有资产处置中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暂停交易并报师市财政局审批,批准后方可继续执行;

 

(六) 账务处理。处置完成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批复文件及其相关附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调整相关会计科目和变更登记资产(电子)台账。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拨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 无偿调拨申请文件;

 

2. 《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单》和《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明细表》;

 

3. 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调拨资产的,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5. 拟无偿调拨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6. 其他相关材料。

 

(二)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

 

1. 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2. 《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3. 主管部门、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报告资料。包括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4. 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对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5. 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 其他相关材料。

 

单位对外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证明确认。

 

行政事业单位应与受赠人就捐赠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签订捐赠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资产转移给受赠人。接受捐赠资产的单位要及时办理资产的入账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同时备案。

 

(三)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1. 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2. 《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3. 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 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5. 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6. 鉴定机构、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或符合规定的内部鉴定小组出具的资产鉴定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有关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备案或核准文件;

 

7. 其他相关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当在经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公开处置,并将交易结果报师市财政部门备案。

 

(四)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置换,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

 

1. 置换申请文件;

 

2. 《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3. 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 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5. 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6. 近期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7. 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 其他相关材料。

 

(五)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1. 报废申请文件;

 

2. 《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3. 证明报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 房屋、电梯、锅炉、车辆等资产,提交专业技术鉴定报告;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备留电子图文档案等;

 

5. 其他相关材料。

 

(六)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损,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1. 报损申请文件;

 

2. 《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3. 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 由于盘亏造成的存货、固定资产损失,提供资产盘点单、盘亏情况说明、盘亏价值确定依据、赔偿责任认定、经济赔偿证明等;

 

5.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受灾证明等);属于被盗造成的资产损失,提供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相关证明);

 

6. 其他相关材料。

 

(七)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等申报,须向审批部门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 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

 

2. 《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3. 被投资企业投资期限届满、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对外投资,提供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等文件;

 

4. 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5. 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6. 对事业单位参股投资、金额较小、不具有控制权的对外投资,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且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7. 其他相关材料。

 

(八)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1.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2. 《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3. 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4.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失踪、死亡证明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

 

5. 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6.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应收款项损失,由单位做出专项说明,并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7. 其他相关材料。

 

如果单位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提供相关资料,须由单位出具详细说明材料经团场(镇)或师市本级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师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对报损、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资产进行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保留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交易服务费等有税费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四十条 为完成某一特定任务、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应对突发事件等,经师市批准成立的,需抽调人员集中办公的临时机构的资产处置:

 

(一) 临时机构存续期间其设备需要报废、报损等处置的,由牵头部门按现行资产处置规定的程序办理,并作为更新或增加储备配置的依据;

 

(二) 临时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撤销时,临时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对设备进行清理盘点编制清册,上报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核对后纳入本部门,并修改财务账明细科目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信息栏标注的内容;

 

(三) 临时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撤销后,所配置的资产有配置标准的由牵头部门逐步消化,或自行协调决定将可盘活的资产无偿调拨至其他临时机构或行政事业单位。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 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 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 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 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 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 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 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 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 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

 

(二) 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 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 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兵团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 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 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 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的财务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十九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师市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师市处理。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统计报告与绩效考核

 

第五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五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依据之一。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产报告工作的指导,认真审核、汇总、分析本地区、本部门资产统计资料,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逐步建立涵盖各类国有资产的政府资产报告制度。

 

第五十三条 探索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公开制度。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探索建立部门和单位的国有资产公开制度,逐步公开本部门、本单位占有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及资产变动情况。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和制度,对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资产管理事项、资产使用效果、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的结果作为国有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团场(镇)、师市本级单位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团场(镇)、师市本级单位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八条 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系,单位内部监督与人大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九条 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社会团体(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师市各级派驻外地及境外的办事机构,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担保事项对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适用。

 

第六十二条 团场(镇)、师市本级各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师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十三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所办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按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师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师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制定印发的有关师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