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教育局>信息公开详细
索引号: 100014-2024-00100 发布机构: 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24-08-27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文件政策
关键词:

第一师阿拉尔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第一师阿拉尔市学校校服管理工作,完善校服管理制度,促进校服的公开阳光采购,保障家长和学生对校服采购的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将选择权利交给学生和家长。根据《关于制定和完善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制度的通知》(兵教办发〔2018〕49号)《关于加强兵团中小学生校服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兵教办发〔2020〕1号)《中小学生校服采购范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师阿拉尔市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含中职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三条 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履行校服采购、选用的监管职责,加强对校服选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校服质量专项检查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校服生产和流通环节开展产品质量监管,每年组织开展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校服产品质量等违法行为等;学校承担校服选用主体责任,坚持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严格规范程序,依法公开采购,认真组织评审,确保质优价宜,结合实际制定校服穿着规范和实施方案;校服选用组织负责选用、采购、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校服相关要求

第四条 学校进行校服采购时,在采购公告及采购合同中必须标明校服质量技术标准、执行标准。校服面料、辅料、配件(料)、制作工艺、包装、配送等有关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校服质量应具备安全要求,严禁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

第五条 提倡师市中小学校推广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校服要符合国家《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GB/T 28468-2012)要求,在中小学生校服上衣正面和背面、双袖的侧面和后面,裤子的两侧,缝(贴)制反光标识,保证在360度范围内从任意角度均可观察到交通安全反光校服上的反光标识反光。校服上衣背面缝(贴)制的反光标识,不应被学生书包完全遮挡。

第六条 校服应坚持“安全舒适、经济实用、美观简洁”原则,深入挖掘地方文化内涵和学校办学底蕴,符合时代精神特征,传承民族文化;应适应不同季节,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年龄特点,充分考虑学生在校学习、体育运动等需要。

第七条 学校要严格控制校服款式、选用周期及选用套数,学校原有校服款式获多数认可的,可继续沿用,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减少家长重复支出。

第八条 校服采购每3年一个时段(即小学1-3年级、4-6年级、初中阶段、高中阶段),校服款式周期、选用周期不得低于3年,毕业年级不得组织校服选用。原则上每个选用周期为2套校服(春秋装、夏装)。

第四章 校服选用、采购流程

第九条 每年秋季开学前,学校将校服采购纳入“三重一大”事项,在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第十条 按照校服着装规范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选用需求(包括款式、套数、件数、价格区间),制定工作方案,启动征求校服采购意向。

第十一条 按照自愿原则广泛征求家长意见,确定是否选用校服,在征求80%以上家长同意后,将决策结果、家长征询意见表、采购实施方案提交师市教育局审核后开展校服选用采购工作。学生和家长遵循自愿购买原则,允许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校服。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学生、家长购买校服或捆绑销售。

第十二条 师市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学校牵头组建校服选用组织,成立由学校管理人员、家长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与社会代表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选用、采购、监督等工作,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占比不得低于80%。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塔里木教育微信公众号、学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采购意向。

第十四条 校服选用组织对意向供货企业进行资格性及资料符合性审查,并做好深度调研,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在校学生人数选取合理比例的学生、教师、家长代表共同组成评定组,评定组人数不得少于学校人数的30%(1000人以上学校不少于300人),其中家长和学生代表不少于评定组总人数的80%。

第十六条 组织对师生和家长进行校园文化、服装专业基础知识、着装礼仪等方面的宣导;组织意向供货企业进行样衣展示、方案说明。采取综合评分法,由校服评定组按照“质优价宜”“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确定供货企业。(建议按照校服材质、价格、设计进行三轮投票,最后按照4:3:3的比例核算出总得票数,得票数最高者选定为本次供货企业)。

第十七条 票选结束后,学校对拟确定的校服供货企业名称、款式、质量标准及检测项目、采购价格、采购流程、服务年限、售后服务和意见反馈渠道等信息在学校公示栏、学校网站和塔里木教育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相关反映问题得到有效处理,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与校服供货企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代收取校服费。应由校方为校服供货企业提供固定场所收取校服费用。校服采购合同中要明确企业应当承担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要求企业提供原材料检验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校服质量检验报告等资质材料。

第十九条 学校采购结束后,将采购各环节所有资料备份,同时向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报备。

第五章 校服验收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校服发放前,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进行验收。重点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原材料检验报告、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报告原件及成衣质量标识,并抽取不同批次和样式的校服若干套(件)留样封存。校服送检费用不得强制向家长收取。

第二十一条 因转学、换洗、遗失、破损、身高变化等需要额外增订的校服,学校要及时向生产厂家索要本批次原材料检验报告、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报告及成衣质量标识。

第二十二条 校服严格实施“双送检”制度,并做到“一年一检”。校服生产企业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师市教育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校服进行抽样检测,抽检比例不得少于学校总数的30%。

第二十三条 建立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师市教育局和学校要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检验检测机构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强化部门联动机制,按照部门联合监管计划开展中小学生校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将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师市教育局。师域内各中小学校三年内不得向列入“黑名单”的校服供货企业采购校服。

第二十四条 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及个人未规范履行职责,存在滥用职权、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收取回扣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鼓励校服生产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特殊群体学生捐助校服。学校应当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和受助人。

第二十六条 校服的采购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各学校不得在未征求家长同意的基础上强制要求购买校服,不得强制要求学生穿着校服进入校园。

第二十七条 各校严格按照校服征订套数要求进行征订,绝不允许以家委会的名义在节日庆典等活动订购班服。

第二十八条 各校要建立投诉反馈机制,拓宽投诉反馈渠道。除设置传统的投诉箱和投诉电话外,要定期组织学生座谈会、家长座谈会,搜集关于校服的意见、建议,保障学生、家长的切身利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关于《第一师阿拉尔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2024年8月22日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