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14-2020-00071 | 发布机构: | 教育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外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外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月5日教育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第一款“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字。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材料,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告知责任:处理决定作出前,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决定责任: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向上一级教育机构提请复核的的权利和时限(收到处理决定起15日内),以及不服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途径。 5.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9035 | 投诉电话 | 0997-635903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