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14-2020-00063 | 发布机构: | 教育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权限内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权限内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发布)第十二条第二款: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 3.审查阶段: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之处罚事实及处罚的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证据、理由、依据,履行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逾期不履行的,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9035 | 投诉电话 | 0997-635903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