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14-2020-00062 | 发布机构: | 教育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权限内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合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权限内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合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行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处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9035 | 投诉电话 | 0997-635903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