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14-2020-00060 | 发布机构: | 教育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 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或6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同意筹设或不同意筹设决定(不同意筹设、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5.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6.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 7.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三个月 | 承诺时限 | 三个月 |
咨询电话 | 0997-6359035 | 投诉电话 | 0997-635903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