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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14-2020-00059 发布机构: 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20-05-1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权限内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权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权限内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权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八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受理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及区属中等职业学校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应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论证和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公办学校的设立,自受理申请20日内(最长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申请筹备设立民办学,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发文批复,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给予相应处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承办机构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
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法定时限三个月承诺时限三个月
咨询电话0997-6359035投诉电话0997-635903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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