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14-2020-00058 | 发布机构: | 教育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各类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各类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本)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制定奖励活动实施方案。 2.受理阶段:(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阶段:(1)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2)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4.决定阶段:(1)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2)依据决定内容制作文书。 5.公开公示阶段: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6.组织表彰奖励阶段: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表彰奖励。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综合科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31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31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