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14-2020-00053 | 发布机构: | 教育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教师资格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009年修正)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测试责任:审查材料,组织教育教学能力考试、体检。 3.决定责任: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综合科 |
实施对象 | 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30日 | 承诺时限 | 3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31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31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