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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tj-2020-00129 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0-05-17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检查

权力事项名称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检查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第六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责任事项1.检查阶段: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处置阶段:检查中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巡查记录或现场笔录,并经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签字。执法人员在检查中不得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移送阶段:检查中发现的检查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加强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交通运输局承办机构法规和审批执法监督科
实施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3309投诉电话0997-637330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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