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tj-2020-00124 | 发布机构: | 交通运输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交通运输局 | 承办机构 | 法规和审批执法监督科 |
实施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咨询电话 | 0997-6373309 | 投诉电话 | 0997-6373309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