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tj-2020-00115 | 发布机构: | 交通运输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交通运输局 | 承办机构 | 法规和审批执法监督科 |
实施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咨询电话 | 0997-6373309 | 投诉电话 | 0997-6373309 |
备注 | 机构改革尚未完成,此项权利暂由阿拉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