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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tj-2020-00091 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0-05-17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拒缴、逃缴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对拒缴、逃缴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公路收费站应当根据交通量变化调整收费通道,确保车辆快速通过。禁止车辆逃费、冲卡、拒缴通行费。
收费公路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保障收费公路经常处于安全、畅通状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拒缴、逃缴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责令其补交全程通行费,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路政巡查、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发现少交、逃交、拒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少交、逃交、拒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行为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笔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初步调查结束后,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
3.审查责任: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违法行为定性、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办案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确定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听取其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予以采纳。
5.决定送达责任:对少交、逃交、拒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的处罚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7.监管责任:对少交、逃交、拒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交通运输局承办机构法规和审批执法监督科
实施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3309投诉电话0997-637330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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