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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tj-2020-00087 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0-05-17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对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交通运输局承办机构法规和审批执法监督科
实施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3309投诉电话0997-637330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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