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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tj-2020-00086 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0-05-17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对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在接到举报或监督检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填写《立案审批表》 报负责人审批。
2.调查阶段: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
3.审查阶段: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负责人审批。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交通运输局承办机构法规和审批执法监督科
实施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3309投诉电话0997-637330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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