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tj-2020-00078 | 发布机构: | 交通运输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改建、扩建、翻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改建、扩建、翻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在接到举报或监督检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填写《立案审批表》 报负责人审批。 2.调查阶段: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 3.审查阶段: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负责人审批。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交通运输局 | 承办机构 | 法规和审批执法监督科 |
实施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咨询电话 | 0997-6373309 | 投诉电话 | 0997-6373309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