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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tj-2020-00064 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0-05-17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通过督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交通运输局承办机构综合科
实施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3305投诉电话0997-637330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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