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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tj-2020-00046 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0-05-17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交通运输局承办机构综合科
实施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3305投诉电话0997-637330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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