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tj-2020-00036 | 发布机构: | 交通运输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权限内城市客运经营许可(公交、出租)
权力事项名称 | 权限内城市客运经营许可(公交、出租)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车辆、资金; (二)所聘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和健康状况符合公安机关规定,近3年内无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具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汽车维修等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适用前款规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对投入运营的车辆核发城市客运运输证。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2.审查阶段: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决定阶段:对是否符合条件作出决定 4.送达阶段:送达本人。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检查、换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承办机构 | 法规和审批执法监督科 |
实施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15日 | 承诺时限 | 15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3309 | 投诉电话 | 0997-6373309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