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104-2021-00040 | 发布机构: | 纪检委 |
生成日期: | 2021-10-11 | 废止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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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解读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以下简称监察官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监察官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宪法和监察法为依据,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责任法”的定位,秉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是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又一重要制度性成果,进一步丰富了国家反腐败立法。
一、充分认识制定监察官法的重要意义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监察工作领导的必然要求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推进各方面制度建设、推动各项事业发展、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贯彻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根本要求。反腐败斗争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必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监察机关作为反腐败工作机构,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不仅体现在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中,也要落实到监察队伍建设上。制定监察官法,强调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将党的领导融入监察官职责履行、选用任免、管理监督等各方面,有利于推动监察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
(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谋划、部署、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党的十九大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进一步部署。经过一段时间努力,改革已经显示出多方面成效,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保持和强化了惩治腐败高压态势,进一步健全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决策部署是完全正确的。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在新起点上持续推进改革,配套法规要跟上,要制定同监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化,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体系。制定监察官法,从队伍建设上总结提炼监察体制改革成果,推进监察官职责法定,强化对履职全过程的监督,有利于促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促进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谈到“谁来监督纪委监委”的问题,强调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强调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行使权力;强调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打铁必须自身硬,要做遵纪守法的标杆,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纪检监察干部。监察官法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完整规范监察官的责任和法定义务,强调贯彻人民至上的理念,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将监察官履职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把严格监督作为重中之重,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外部监督,把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更牢,有利于促进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监察权。
(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的现实需要
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关键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做到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监察官法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以法律形式明确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强调严格准入、择优选用,要求强化对监察官的培训、提高专业化能力,有利于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二、准确把握监察官法的主要内容
监察官法共9章68条,可以分为三个板块。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监察官的范围,以及对监察官的总体要求;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八章,是主体部分,明确了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监察官的任免,监察官的管理,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监察官的职业保障等内容;第三板块为第九章附则,规定了衔接条款及施行日期等。
(一)坚持责任法定位,促进监察官履职尽责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监察官依法行使国家监察权,肩负党和人民的重托,承担着庄严神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责任担当和使命情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检监察队伍执纪执法权力很大、责任很重,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牢固树立忠诚于党、忠诚于纪检监察事业的政治信念。监察官法坚持责任法定位,着重规范监察官依法履职。一是在总则部分对监察官履职提出原则要求。强调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二是对监察官的法定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职责予以细化具体化,并强调监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监察事项负责,确保监察机关的各项职责落实落地。三是对监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针对性规定。立足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实际,将“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勇于担当、敢于监督,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明确为监察官的法定义务。义务就是责任,监察官法突出强调了实现权力、责任、义务、担当相统一。四是对严格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具体列明了应当追究监察官责任的情形,规定了暂停履职、终身追责问责等制度。
(二)突出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
监察官法全面落实政治过硬、本领高强要求,对监察官的条件、选用、考核、培训等作出规定,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提供了法律保障。一是高标准设置监察官条件。在任职条件和选用标准上,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政治标准;在能力素养上,要求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具备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等;在选用方式上,拓宽选拔人才的渠道,力求好中选优、优中选强;在任职限制上,设定更为严格的底线,如规定曾经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的不得担任监察官,确保队伍过硬。二是严格对监察官的考核。要求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标准,采取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三是注重发挥教育培训基础作用。监察官法着眼形势任务需要,立足打基础、利长远,规定了职前培训制度,并要求对监察官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明确培训机构,突出培训重点,落实培训责任。四是鼓励加强监察学科建设。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理论的支撑与指导。监察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监察专业或者开设监察课程,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加强监察学科建设,能够推动高校的研究资源与监察工作实际相结合,开展更加系统务实的研究,强化理论提升和规律总结,更好指导监察实践,提升监察工作质量水平。
(三)立足监察工作实际,设定监察官范围
监察官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设定监察官的范围,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勇于创新,总结吸收监察体制改革、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新经验新成果,充分考虑监察工作的特点,有利于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从决策机制看,监察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严格审批,监察处置要经过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审议、履行请示报告程序。从法定职责看,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其中监督是第一职责、首要职责。案件调查是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但并不是全部内容。监察机关开展经常性廉政教育、作出维护和执行法律的决定、推进廉洁文化建设,通过加强教育、日常监督、专项整治、督办整改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开展监察问责,提出监察建议等,都是行使监察权、履行监察职责。
监察工作的特点是团队协作、集体作战,日常工作和专项工作相结合,监察人员依据职责分工和组织安排开展工作。监察人员不论在哪个岗位,只要承担具体监察职责,都应当依法接受管理和监督。因此,监察官法对监察官没有实行员额制管理,而是在第三条中以列举的方式规定监察官包括下列人员:(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二)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三)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四)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同时,考虑到派驻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为企业人员身份,监察官法对这些人员履行职责和监督管理等,规定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以一体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强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统一要求。
(四)体现监察工作特色,建立监察官等级制度
设立监察官等级制度是监察法的明确要求。监察官法参考借鉴相关法规制度,把握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队伍建设的共性要求,同时体现监察工作和监察人员管理特点,在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中规定了监察官的等级、称谓以及等级的确定和晋升等内容,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监察官等级制度架构。一是关于监察官等级的性质。设置监察官等级,并不是要对监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纪检监察干部依然沿用现有干部管理序列。监察官等级是在职务职级之外增加的一个职业称号,目的是加强监察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建设,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同时,监察官制度意味着责任担当,等级越高、要求越高、责任越大,规范设置监察官等级也为压实监察官责任、强化监察官监督和管理提供了有力抓手。二是关于监察官的等级设置和称谓。监察官法借鉴各种衔级等级划分和称谓的规定,将监察官等级设置为十三级。这一制度设计既与现行公务员职务职级基本对应,又考虑了与事业单位人员岗位等级的对应衔接,体现精简、高效的队伍建设要求,并将资源适当向基层倾斜,为基层监察官拓展成长空间。三是关于监察官等级的确定和晋升。第二十七条明确了监察官等级确定的依据,包括职务职级、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五个方面,实行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并对提前选升作出规定。同时,考虑到监察官等级的确定和晋升工作专业性较强,参考其他等级衔级制度的通行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五)严之又严强化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
打铁必须自身硬。防止“灯下黑”、提高自身免疫力,是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课题。强化对监察官的严格监督是监察官法的重中之重。监察官法充分总结提炼现行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中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要求,吸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功经验,通篇强调对监察官的严格监督。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在对监察官的所有监督中,第一位的是党组织的监督。监察官法第二条规定,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党的领导、党管干部,本身就包含着监督。监察官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确保工作的正确方向。二是在总则中强调监察官应当严格自我约束、接受各方面监督。把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明确为重要立法目的,要求监察官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三是在义务、条件和选用、任免、考核等各章中,将自觉接受监督作为监察官的法定义务,严格任职条件和选用标准,明确依法免职的具体情形,规定实行地域回避、任职回避,强化对监察官的考核等等,这些都鲜明体现了强化监督的理念。四是专章规定“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这是监察官法的一个特点,强调监察机关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依法处理对监察官的检举、控告,及时调查处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等移送的监察官违纪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线索,充分发挥特约监察员的监督作用;规定了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和工作回避、保密、离任回避、规范亲属从业等具体监督措施;具体规定了监察官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这些制度规定,从法律上构筑起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体系,促进监察官提高自身免疫力,习惯在受监督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三、积极推动监察官法实施
制度制定很重要,制度执行更重要。监察官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最终落实落地,必须紧紧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依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严格贯彻执行,依靠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自觉行动。党和国家赋予我们监察官的身份和荣誉,我们要倍加珍惜、担当负责。一是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依规依纪依法,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鲜明特征和内在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自觉践行这一原则,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严格按照监察官法的要求,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二是推进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建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将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强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以及监察官法对监察官选用、管理的具体规定,自觉落实到队伍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体现在选拔任用、考核管理、全员培训、实战训练等各项工作中,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提升专业化监督执纪执法水平,做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党和人民忠诚卫士。三是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员既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依法接受各方面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又要认真、自觉检视“灯下黑”问题,做实做细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工作,有针对性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不断提高自身免疫力,努力做遵纪守法的标杆。四是及时制定完善配套制度。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工作才起步不久,大量工作还在探索过程中,监察官法的贯彻实践成果也是不断丰富完善的。在一些具体问题上,由于实践尚不充分,还没有能够作出详细规定,但为后续制定完善配套制度预留了接口。比如,监察官等级确定和升降的具体办法,本法施行前的监察人员因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接受培训考核的办法,等等。这些都需要依据监察官法的规定,结合监察工作实际情况,及时配套完善,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
夏晓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副主任)
成事之要,关键在人。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关键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监察官法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突出政治过硬、本领高强,对监察官的条件、选用、考核、培训等作出规定,推动监察官管理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提供了法律保障。
明确任职条件。监察官法坚持落实好干部标准,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和监察工作特点,设置了较高的担任监察官的条件,把好政治关、入口关。一是突出政治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所处的特殊位置和承担的重要职责,决定了必须把对党忠诚作为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则、队伍的首要政治本色、干部的首要政治品质。监察官必须带头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对此,监察官法第十二条规定,监察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从任职条件上突出了政治要求。第十四条规定,监察官的选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政治标准”,从选用标准上突出了政治要求。二是强调能力素养。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一身二职,既是纪检干部也是监察干部,必须熟练把握党纪国法两把尺子,做到纪法双施双守、精准运用政策策略,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担任监察官应当具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和素养,具有从事监察工作所要求的专业基础和能力。因此,监察官法在担任监察官的学历条件上明确规定,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工作能力条件上明确规定,“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三是严格任职限制。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做遵纪守法的标杆。监察官手握监察权,肩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提出要求、设定条件。法律上通常把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被开除党籍等作为相关公职人员的任职限制。与之相比,监察官法第十三条对监察官设定了更为严格的任职限制,比如规定“被撤职”“被撤销中国共产党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不得担任监察官,“裸官”不得担任监察官等,确保队伍过硬。
拓宽选用渠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拒众流、方为江海,要打开视野、不拘一格,选拔优秀人才。监察官法贯彻党的组织路线,在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设计了多种选用监察官的途径,规定了选用的程序和要求。一是规定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监察官。二是规定从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关、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中,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根据这一条规定,相关机关、单位的人员可以通过调任、转任的方式担任监察官。三是规定在从事与监察机关职能职责相关的职业或者教学、研究的人员中,选拔或者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同时规定,选用监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从符合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这是监察官选用程序、标准的总体要求,坚持“凡进必考”,通过严格考试、考核的方式,引进党建、法律、财政、金融、审计、信息化、外事等各方面人才,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确保监察官队伍来源广泛、精干优良。
严格考核制度。监察官法立足监察官队伍结构特点,充分借鉴吸收已有规定和实践做法,兼顾与相关规定之间的衔接,在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中对监察官规定了严格的考核制度。一是规定了考核标准,要求全面、客观、公正予以考核。二是规定了考核的方式,实行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三是规定了考核的内容,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四是规定了考核结果的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监察官等级、工资以及监察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同时,还规定了监察官在考核中的权利,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考核作为监察官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对监察官选用的再检验,是对监察官政治表现、工作实绩等的动态评价,是监察官奖惩、升降、任免的重要依据,对于促进监察官履职尽责、提升素质,推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具有重要作用。
注重干部培训。干部培训是队伍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助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监察官法着眼形势任务需要,立足打基础、利长远,对监察官培训制度作出规定。一是规定初任监察官实行职前培训制度,并规定对监察官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强调“培训应当突出政治机关特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提高专业能力”,明确了培训要求,突出了培训重点。二是规定培训情况作为监察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明确了培训结果的运用,提高了培训的刚性要求。三是规定监察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任务,明确了培训机构,落实了培训责任。近年来,纪检监察系统全面落实政治过硬、本领高强要求,大力开展全员培训,围绕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新的执纪执法要求、工作规则和业务流程,创新培训理念思路、方式方法,有针对性地补短板、强弱项,取得良好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为贯彻监察官法,进一步全面规范地开展培训奠定了扎实基础。
加强监察学科建设。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学术界、理论界高度关注,积极开展相关理论研究,一些高校还成立了专门的研究机构,设置纪检监察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为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益理论支持。在监察官法立法过程中,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形成共识,加强监察学科建设,有利于做到理论研究与实际工作密切结合、相互促进,汇聚更为丰富的研究资源,对监察基本原理、发展规律等进行学科化、学理化研究阐释,强化理论提升和规律总结,推动监察工作和监察官队伍的专业化、正规化。因此,监察官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监察专业或者开设监察课程,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这就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监察学科建设的地位和作用,必将促进高等学校积极参与监察学科建设和监察人才培养,促进监察机关和广大监察官专业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升。
贾金峰(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监察官法贯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新要求,立足监察工作实际,明确规定了监察官的范围,为切实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奠定了基础。准确理解和把握监察官的范围,是贯彻落实好监察官法的前提。
依法合理设定监察官范围。设定监察官范围,必须依据宪法、监察法等法律规定,体现监察工作特点,有利于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在此原则下,主要考虑了三方面因素:第一,从决策机制看,监察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要集体决策、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二,从法定职责看,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其中监督是第一职责、首要职责。监察机关要通过加强教育、日常监督、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对职务违法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开展监察问责,提出监察建议等,从事这些工作都是在行使监察权、履行监察职责。第三,监察工作的特点是团队协作、集体作战,日常工作和专项工作相结合,监察人员依据职责分工和组织的安排开展工作。不论在哪个岗位,只要承担具体监察职责,都应当依法接受管理和监督。综合这些因素,监察官法没有对监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而是在第三条中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应当纳入监察官范围的四类人员:各级监委组成人员,监委机关中的监察人员,派驻或者派出到相应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同时明确国有企业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不纳入监察官范围,但参照本法进行监督管理。
关于监委组成人员和监委机关中的监察人员。监察官法第三条对监察官范围作出规定,明确监察官包括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作为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其依法领导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履行相应监察职责,是监察官队伍的领导人员。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是监察工作的具体承担者,根据分工承担监督、调查、处置的监察职责,代表机关对外行使监察权。将监委机关中的监察人员纳入监察官范围,既可以通过法律保障其依法履职,也为加强对其监督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需要说明的是,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地方纪委监委中不兼任监委委员的纪委常委,同样肩负着领导纪检监察工作的责任,并从事相应监察工作,这些人员应当依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的规定纳入监察官范围。
关于派驻或者派出到相应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监察官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属于监察官范围。上述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本质上是监察委员会的延伸,是各级监察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分监察人员、监察专员根据授权依法对驻在组织和单位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处置,提出监察建议等,代表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依法行使相应的监察权,是监察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法将其纳入监察官范围。
关于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官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监察官还包括“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在监察工作实践中,监委组成人员、监委机关中的监察人员以及派驻或者派出到相应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并不能完全涵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所有情况,需要设计一个兜底条款,以增强涵盖性,体现了监察官法立法的周延性。同时,考虑到党和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仍在深化过程中,对于派驻、派出的形式以及其他授权行使监察权的形式,将来随着改革的深化还可能不断发展和创新,因此设计这一规定,可以为将来解决有关具体问题预留空间和制度接口,体现了监察官法立法的前瞻性。
国有企业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参照进行监督管理。监察官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理解把握该规定,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国有企业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不纳入监察官范围。鉴于国有企业监察机构人员的企业人员身份,其在编制、人事管理等方面与纳入监察官范围的人员存在较大差异,在充分考虑国有企业监察工作实际和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监察官法作出了其不纳入监察官范围的规定。二是对国有企业监察机构中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的监督管理,应当参照执行监察官法有关规定。监察官法立足责任法定位,规定国有企业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应当参照监察官法的相关要求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体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相关要求。要求对国有企业监察机构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立法本意是对监察人员加强监督、严格管理。本着这一精神,监察官法第七章“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的规定,应当参照执行;其他章的内容凡是符合加强监督、严格管理要求的,也要参照执行;但涉及等级制度等方面的条文不能参照。
徐欣(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监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这为制定监察官法、设立监察官等级制度提供了重要依据。监察官法落实监察法要求,紧密结合监察工作实际,创制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官称谓和等级,明确监察官等级设置、确定、晋升方式等,科学设立监察官等级制度。准确理解监察官等级制度要求,规范监察官等级管理,是贯彻落实好监察官法的重要内容。
设立监察官等级制度的必要性。第一,设立监察官等级制度,有利于促进监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建设。监察官等级本身是一种评价制度,背后体现的是对监察官能力、资历、水平、培训等方面的管理要求,设立监察官等级制度,为加强监察官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力抓手。第二,设立监察官等级制度,有助于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监察官队伍是一个有着共同使命、履行共同职责的群体。监察官等级代表着党和国家对监察官工作能力和贡献等方面的确认与肯定,客观上承载并彰显了监察官的荣誉。设立监察官等级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增强监察官对党和国家赋予使命的感知和认同,增强主动承担责任的自觉性。第三,设立监察官等级制度有助于推动监察官更好履职尽责。通过设立监察官等级制度,一定程度上拓展了监察官特别是基层监察官的成长空间,有助于促进监察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激励监察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积极担当作为。同时,监察官等级也意味着责任担当,等级越高、要求越高、责任越大,监察官唯有更加担当尽责,才能不辜负这份荣誉,不辜负组织的信任。
科学设计监察官等级和称谓。设置监察官等级,并不是要对监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监察官依然沿用现有干部管理序列。监察官等级是在职务职级之外增加的一个职业称号,以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为重要确定依据,与职务职级有着明确的对应衔接关系。监察官法明确监察官等级分为十三级,依次为总监察官、一级副总监察官、二级副总监察官,一级高级监察官、二级高级监察官、三级高级监察官、四级高级监察官,一级监察官、二级监察官、三级监察官、四级监察官、五级监察官、六级监察官。十三级的等级设计充分考虑了与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的衔接对应,层次设计合理,能够满足对监察官队伍实行科学管理的需求,体现了精简、高效的监察官队伍建设要求。同时,在监察官等级称谓方面,既充分参考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警衔等关于等级称谓设计的理念,体现共性要求;又立足监察工作强调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的实际,使用能更好体现总负责概念的“总”“副总”的称谓,彰显了监察工作特点。
明确监察官等级确定依据。监察官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了监察官等级确定的依据,规定监察官等级的确定,以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其中,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主要是指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职务职级或者岗位等级,体现了监察官等级与担任的职务职级、岗位等级是内在衔接的。德才表现,“德”主要是指监察官的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才”主要是指监察官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来的理论专业水平、实际工作才能等。党章明确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可见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德才表现是重要的考量因素。监察官法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将德才表现明确列为监察官确定等级的重要依据。业务水平,主要是指监察官开展监察工作的业务水平,是体现监察官能力素养的重要指标。工作实绩,主要是指监察官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取得的监察工作方面的实际成绩,是体现监察官对监察工作贡献的重要衡量标准。上述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同时也是监察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因此监察官法第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监察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监察官等级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工作年限,主要是指按照规定方法计算得出的监察官工作的时间,体现了监察官工作经验的积累和资历的成长,是确定监察官等级的重要依据。
规范设定监察官等级的晋升方式。监察官法规定,监察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作出特别贡献的,可以提前选升。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是监察官等级晋升的两种基本方式。按期晋升是指担任下一级监察官达到规定年限,符合晋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晋升监察官等级。择优选升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下一级监察官中,选择优秀的人选晋升监察官等级。实行按期晋升与择优选升相结合的监察官等级晋升制度,既可以保证大多数监察官具有较为充分的职业发展空间,调动监察官队伍的积极性,又能通过竞争性的选拔,激励监察官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提前选升是监察官等级晋升的特殊方式,针对的是特别优秀或者作出特殊贡献的监察官,可以突破相关的晋升资格条件限制,是对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两种基本方式的有效补充,实践中应当从严把握。
监察官等级的设置、确定和晋升构成了监察官等级制度的基本内容,但在法律中不宜对这些操作层面的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监察官法第二十八条明确,监察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赵娜(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承担着庄严神圣的使命。打铁必须自身硬,律人者必先律己。监察官法总结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具体监督措施,强化责任追究,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为加强对监察官的监督、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正确运行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将严格监督的要求贯穿监察官法始终。强化对监察官的严格监督,是制定监察官法的重中之重。监察官法总则部分8个条文中的5条涉及对监察官的监督,对监察官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提出总体要求,凸显了强化监督的导向。监察官法开篇第一条将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明确为重要立法目的,强调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要求监察官要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规定监察官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等。在义务、条件和选用、任免、考核等各章中将“自觉接受监督”明确为监察官的法定义务,严格任职条件和选用标准,明确依法免职的具体情形,规定实行地域回避、任职回避,强化对监察官的考核。特别是第七章专设一章规定“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对如何监督作出细化规定。这些规定与总则的相关内容前后呼应,使严格监督成为一条贯穿监察官法始终的主线。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监察官法从法律角度明确了一系列监督制度和机制,确保监察官行使权力受到严格约束。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第二条规定,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这是必须牢牢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对监察官的所有监督中,第一位的是党组织的监督。监察官开展监督调查处置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党的意识,时时事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确保工作的正确方向。二是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组织监督的内涵非常丰富,一方面是对第二条“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体落实,组织监督首先是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监督;另一方面也包括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内设专门监督机构、监察官所在部门、审查调查组临时党支部的监督等等。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外部监督,与组织监督一起构成完整的监督体系,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切实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三是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监察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强化对监察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规定了层级监督、业务监督、纪律监督等监督制约制度,形成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流程和机制。监察官法在此基础上,总结提炼监察体制改革新经验新成果,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进一步规定和完善。四是自觉接受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监察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等移送的监察官违纪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线索,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审判工作、检察工作、执法工作与监察工作存在大量交集,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对监察官履行职责的监督,是构筑起对监察官严密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
细化明确各项具体监督制度和措施。监察官法第七章专章规定了“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这一章共13个条文,内容最多、篇幅最长,详细规定了各项具体监督制度和措施,以及监察官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严禁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在规定禁止性行为的同时,明确了发生相关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作此规定,有利于加强监察人员之间的互相监督,保证监察权的正确行使。二是严格实行工作回避。监察官法从保障监察工作客观、公正、合法的角度,对监察官工作回避作出明确规定。规定了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指令回避等三种回避方式,并列明了需要回避的四种情形。三是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监察工作高度敏感、重要,一旦出现失密、泄密问题,就会影响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监察官法第四十八条对监察官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脱密期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防止出现失泄密问题。四是严格从业限制。为了避免监察官在职期间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换取离任后的回报,或在离任后利用自己在原单位的影响力谋取不当利益,规定监察官在离任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等。五是严格规范监察官亲属从业。对监察官亲属的从业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避免出现监察官的亲属利用监察官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六是详细列明了应当追究监察官责任的违纪违法情形及如何处理。监察官法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详细列明了监察官在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十个方面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并规定了暂停履职、终身追责问责等制度。
刘呈祥(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监察官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要求,加强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激励保护,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监察官的职业保障作出规定,明确了职务保障、履职保障、人身保护、工资福利、权利救济等内容,支持依法履职、敢于同腐败行为作斗争的纪检监察干部,释放出了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的明确信号。
强化履职保障,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党中央高度重视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调动和激发干部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监察官法作为一部责任法,在重在强化责任、加强监督,规范和促进监察官履职尽责的同时,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正向激励机制的要求,借鉴相关立法的通行做法,设置第八章“监察官的职业保障”,以专章的形式对监察官职业保障作出系统规定。此外,在总则中明确了“维护监察官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强调“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但通过设置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官称谓和等级,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而且明确监察官的职业尊严受法律保护,进一步强化和维护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
完善监察官权益保障制度,构建职业保障体系。监察官法借鉴《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立法经验和通行做法,科学系统设计监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在监察官的职务保障、履职保障、人身保护、工资福利、权利救济等多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职务保障。明确了不得将监察官调离岗位的五种除外情形。第五十五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将监察官调离,主要包括任职回避,任职交流,因机构、编制调整需要调整工作,违纪违法不适合继续从事监察工作等。二是履职保障。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强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监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该条第二款明确对任何干涉监察官依法履职的行为,监察官有权拒绝并予以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有违纪违法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官集中精力依法履职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撑。三是人身安全和职业尊严保障。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监察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监察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监察官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四是工资福利保障。明确了监察官工资待遇以及相关福利待遇等政策。五是权利救济。监察官对于侵犯监察官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监察官对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处分和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复审、复核,提出申诉,等等。
准确把握监察官职业保障,促进监察官公正安心履职、积极担当作为。授予监察官这一光荣称号,既是一种荣誉和待遇,更意味着责任与担当。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应当深刻认识到这一点,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党和国家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关心和厚爱转化为依法履职的不竭动力,断不可将监察官职业保障简单理解为提高地位、增加收入,更不是提供特殊待遇。应当深刻认识到,制定监察官法是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要牢固把握“责任法”定位,重点关注如何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致力于担负党和国家赋予的职责使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把握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的辩证统一关系,既要注重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也要切实做好职业保障,维护纪检监察干部合法权益,让干部安心、安身、安业,支持积极作为、敢于担当,推动高素质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沈涛(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大的制度优势。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既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根本保证,也是实行监察官制度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监察官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到监察官履职尽责、选用任免、管理监督等各方面,保证监察官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和正确行使国家监察权,做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党和人民忠诚卫士。
旗帜鲜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总纲,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对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作了进一步确认。监察法作为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明确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写入总则,鲜明体现了国家监察工作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的政治自觉。制定监察官法,落实党中央关于构建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的要求,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监察工作领导,推动党的领导入法入规的又一生动实践。党中央高度重视监察官法立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明确要求,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将其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并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监察官法旗帜鲜明强调“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注重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官队伍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将有力推动监察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
将党的领导融入监察官选用管理监督各方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一条贯穿监察官法始终的主线,体现在具体制度规定中,贯彻到监察官选用、管理、监督等各方面。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在对监察官的所有监督中,党组织的监督是第一位的。监察官法第二条规定,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党的领导本身包含着监督。监察官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确保工作的正确方向。二是明确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原则,是一个重大的、不可动摇的组织原则。监察官法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全面落实政治过硬、本领高强要求,结合监察官队伍特点,高标准设定监察官条件,严把准入关口,力求将党的组织路线和好干部标准更好落实到监察官制度中。三是突出政治标准。纪检监察机关是担负着“两个维护”特殊使命和重大责任的政治机关,纪检监察工作是严肃的政治工作。监察官法突出政治标准、严格政治责任,明确规定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要求监察官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秉公执法,勇于担当、敢于监督,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廉洁作风明确为担任监察官的法定条件;规定选用监察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对监察官的考核强调政治素质,对监察官的培训强调政治培训和突出政治机关特色,等等。四是强调干部管理权限。监察官法有6个条文作出关于“按照管理权限”的规定,强调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监察官进行管理,涉及任免、兼职、考核、惩戒等多个方面。
监察官应当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将党的领导贯穿履行职责始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监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在党的领导下,各级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纪律检查权和监察权,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取得多方面成效。制定监察官法既是对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总结提炼,也是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的宣言书和动员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党的工作全局出发,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监察官法实施的组织落实,抓好学习宣传,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促进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效能,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决听党话、跟党走,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保持忠诚可靠的政治本色。
来源 |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1年第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