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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0-04-16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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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规则在疫情期民检办案中的运用

不可抗力规则在疫情期民检办案中的运用

时间:2020-04-16  作者:王水明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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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据此,笔者认为,对于不可抗力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认定标准。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分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前者强调客观情况的不能预见性,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且这种不能预见是指善意一般人的不能预见;后者强调客观情况的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不能避免是指客观情况的发生具有必然性,不能克服是指客观情况的发生无法抗拒。二是适用范围。包括:自然事件,如洪水、旱灾、地震、火山喷发等;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国家行为。三是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债务。因此,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即是完全免责或部分免责,也就是说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件。就此次新冠疫情而言,发生突然,蔓延迅速,目前全球呈爆发态势,非人力所能控制;这种突发情况一般人难以预见,一旦发生就会大规模蔓延、爆发,具有不可回溯性。由此,此次新冠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应当属于不可抗力之自然事件。

对该规则的实体性运用。面对新冠疫情,民事检察监督要准确把握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准确界定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突出维护企业、劳动者、医务人员、消费者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突出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突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职能作用,努力实现监督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就涉疫情防控合同纠纷案件而言,一是准确认定合同履行的外延。合理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妥善把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的含义,准确界定“不能履行”的范围,是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还是一时不能履行,这就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加以确定。二是准确认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合同成立后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如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予准许。需要注意的是,应依法认定“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含义,对于达不到这一条件的,只能允许调整合同内容。三是准确认定合同免责。究竟是全部还是部分免除责任,要看不可抗力对不能履行合同的影响而定,这里有个例外,如果因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就涉疫情防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而言,一是合理兼顾企业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如,因疫情期间被感染、隔离或接受医学观察等原因无法正常上班,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必要报酬,且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为兼顾企业与劳动者权益,在疫情期间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采取轮岗轮休、调整薪酬等方式不予裁员,以稳定工作岗位。二是妥善处理该类民事监督案件。该类案件有其特殊性,既涉及不可抗力规则运用,又涉及公权力监督,故检察机关应当以衡平观念为指引,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尽量采取促成和解方式,实现案结事了。三是坚决杜绝就业歧视。企业拒绝招录、无故辞退来自疫情地区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就业相关规定,应确认其行为无效。就涉疫情防控医疗纠纷案件而言,一是妥善处理因疫情救治引发的医疗纠纷。对于医疗机构采取正常的、通常的诊疗手段,尽管发生了损害后果,也应当认定为尽到了诊疗义务;对于过错并不明显的医疗瑕疵行为,或者当事人认为未尽到涉疫情的必要的告知义务等情形,一般不认定为构成侵权行为。二是依法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如,不论医务人员在何时何地实施救治,只要是在实施救治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务人员在实施救治时存在轻微过错或一般过失,但与损害结果之间并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

对该规则的程序性运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作了明确的程序性规定,但由于疫情原因导致一些程序难以到位,基于“不可抗力规则及于阻却违法事由”之法理,该规则可以延伸到程序性问题中,只要采取了一些特别措施予以弥补,就不认为是程序错误或瑕疵。如,因疫情原因无法及时受理案件,但受理期限即将到期,可以采取网上受理、受理预约登记等方式进行受理,书面受理延后办理;对于疫情期间受理的案件,因无法及时调卷、开展调查核实等原因,可以采取中止审查方式对案件中止办理;因疫情原因无法在控申大厅询问当事人,可以采取电话询问、远程视频等方式,且询问笔录可以记载,待疫情结束后当事人再行核对笔录;因疫情原因无法送达受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可以先行电话告知,待疫情结束后再行邮寄;因疫情原因无法开庭,可以商人民法院延后开庭等。

(作者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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