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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bj-2021-00213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1-08-30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权力类别其他职权
实施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责任事项1.指导责任:按照重污染天气评估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确定重污染天气风险等级。
2.公布责任:及时将备案的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
3.实施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备案表。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责令相关单位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
4.监督责任:将备案的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汇总、整理、归档,将其作为制定政府和部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重要基础;并应当对备案的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抽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生态环境局承办机构业务科
实施对象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615723投诉电话0997-461573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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