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bj-2021-00213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
权力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 ||
责任事项 | 1.指导责任:按照重污染天气评估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确定重污染天气风险等级。 2.公布责任:及时将备案的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 3.实施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备案表。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责令相关单位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 4.监督责任:将备案的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汇总、整理、归档,将其作为制定政府和部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重要基础;并应当对备案的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抽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生态环境局 | 承办机构 | 业务科 |
实施对象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
共同实施部门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
咨询电话 | 0997-4615723 | 投诉电话 | 0997-4615730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