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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bj-2021-00212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1-08-30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权力类别其他职权
实施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责任事项1.公布责任:及时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生态环境局承办机构业务科
实施对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根据实际情况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615723投诉电话0997-461573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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