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bj-2021-00211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 ||
权力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 ||
责任事项 | 1.指导责任:按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企业确定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2.公布责任: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3.实施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备案表。提交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 4.监督责任:将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汇总、整理、归档,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数据库,将其作为制定政府和部门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要基础;并应当对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进行抽查,指导企业持续改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生态环境局 | 承办机构 | 业务科 |
实施对象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
共同实施部门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
咨询电话 | 0997-4615723 | 投诉电话 | 0997-4615730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