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bj-2021-00210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
权力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
责任事项 | 1.指导责任:按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企业确定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2.公布责任: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3.实施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 4.监督责任:将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汇总、整理、归档,建立环境应急预案数据库,将其作为制定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的重要基础;并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生态环境局 | 承办机构 | 业务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
共同实施部门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
咨询电话 | 0997-4615723 | 投诉电话 | 0997-4615730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