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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bj-2021-00209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1-08-30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权力类别其他职权
实施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进行汇报。
2.审查责任: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事后监管责任:执法管理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做好隐患排查工作。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生态环境局承办机构业务科
实施对象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615723投诉电话0997-461573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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