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bj-2021-00138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1-02-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536.对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的行政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从事核技术利用或者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建设项目,其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经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运行。 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闲置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九条 跨州、市(地)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实施使用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向移入地州、市(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使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电磁辐射设备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电磁辐射防护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在拆除或者闲置前不少于15个工作日向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作出决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阶段: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生态环境局 | 承办机构 | 业务科、执法支队 |
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主动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咨询电话 | 0997-4615723 | 投诉电话 | 0997-4615730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