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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bj-2021-00131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1-02-22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529.对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阶段: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生态环境局承办机构业务科、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办理情况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615723投诉电话0997-461573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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