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bj-2021-00017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生态环境局行政第二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生态环境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承办机构 |
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野外示踪试验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五十七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违反放射性同位素备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五十六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未对生产的放射源统一编码、将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未依法报送备案、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源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五十八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五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6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辐射安全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五条 第六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7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或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 第六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8 | 行政检查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四十六条 | 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
9 | 行政强制 | 对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的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四十三条 | 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
1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或者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五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1 | 行政处罚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经审批擅自进口或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五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2 | 行政检查 | 对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
13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八十条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4 | 行政许可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 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5 | 行政许可 |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批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6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 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7 | 行政检查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报告危险物经营活动情况的检查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 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
18 | 行政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 第二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
19 | 行政许可 | 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三十九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0 | 行政强制 | 对危险废物的代处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第二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
21 | 行政强制 | 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查封、扣押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第二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
2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 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
2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 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
2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 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
2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行政处罚 | 【法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
2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行政处罚 | 【法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三条 | 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
27 | 行政处罚 | 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三条 | 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
2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四十八条、第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
29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 第三十九条 | 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
30 | 行政处罚 | 对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三条 | 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
31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 第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八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一百条 | 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
3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 第三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
33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 第三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
34 | 行政处罚 | 对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
35 | 行政处罚 | 对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第九十条 | 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
3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
37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八十三条 | 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
38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九十九条 | 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
39 | 行政处罚 | 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 第三十三条 | 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
40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 第三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
41 | 行政处罚 | 对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一百零二条 | 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
4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
43 | 行政处罚 | 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4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二十八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45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二条、第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4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47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时,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48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八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4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五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50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5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52 | 行政处罚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53 | 行政处罚 | 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5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六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5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五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5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五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57 | 行政处罚 | 对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5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或者未及时补办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59 | 行政处罚 | 对夜间在城市居民区、医院等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中考、高考期间在居民区和考点周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 第六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八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6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一百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6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63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五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64 | 行政处罚 |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五十七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6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六十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66 | 行政处罚 | 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八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67 | 行政处罚 | 对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八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68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八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69 | 行政处罚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八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70 | 行政处罚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八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7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一百零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72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一百零七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7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一百零七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74 | 行政处罚 | 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一百零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75 | 行政处罚 |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7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7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78 | 行政处罚 | 对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7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80 | 行政处罚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81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82 | 行政处罚 | 对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第九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83 | 行政处罚 | 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第九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84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五十六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85 | 行政处罚 | 对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86 | 行政处罚 | 对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十七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87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五十三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88 | 行政处罚 | 对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89 | 行政处罚 | 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二十九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90 | 行政处罚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三十七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91 | 行政处罚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三十七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92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三十七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93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 第三十七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9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七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95 | 行政处罚 | 对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9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97 | 行政处罚 | 对在堆煤场以外堆放煤炭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 第三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98 | 行政处罚 | 对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八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99 | 行政处罚 | 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九十八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00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 第三十八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01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 第三十九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02 | 行政处罚 | 对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一百零三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03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三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0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五十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0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第九十三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06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07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08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 第六十六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09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10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八十三条、第二十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1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八十三条、第二十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八十三条、第二十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1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14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九十九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15 | 行政处罚 | 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第八十七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16 | 行政处罚 | 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第八十九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1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五十条、第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18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五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19 | 行政处罚 | 对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20 | 行政处罚 |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 第四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21 | 行政处罚 | 对外排未经达标处理的废水、污水或者回注未经达标处理的污水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第八十九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22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八十三条、第二十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23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九十九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24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2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 第三十九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2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27 | 行政处罚 | 对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八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28 | 行政处罚 | 对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八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2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八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30 | 行政处罚 |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一百零八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31 | 行政处罚 | 对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一百零八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32 | 行政处罚 | 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一百零八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33 | 行政处罚 | 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一百零八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34 | 行政处罚 | 对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一百零八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35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36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37 | 行政处罚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38 | 行政处罚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39 | 行政处罚 |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40 | 行政处罚 | 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41 | 行政处罚 | 对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42 | 行政处罚 | 对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43 | 行政处罚 | 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44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一百二十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45 | 行政处罚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一百零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4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一百零七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47 | 行政处罚 | 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一百一十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48 | 行政处罚 | 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49 | 行政处罚 | 对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第八十六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50 | 行政处罚 | 对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第八十六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5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第八十六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52 | 行政处罚 | 对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第九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53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54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55 | 行政处罚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 第三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5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 第三十六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57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 第三十七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58 | 行政处罚 | 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59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60 | 行政处罚 | 对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6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62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五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6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五十九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6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五十九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6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 第四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66 | 行政处罚 |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建成或完善尾矿设施或者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1992年) 第十八条 第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6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68 | 行政处罚 | 对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生态环境部《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69 | 行政处罚 | 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70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储油罐、储气库、加油加气站以及新登记油罐车、气罐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正常使用的,或者已建储油罐、储气库、加油加气站以及在用油罐车、气罐车不符合国家规定,限期内未完成回收治理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 第六十三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71 | 行政处罚 | 对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设置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 第六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72 | 行政处罚 | 对未实施无污染作业或者掩埋散落油和油水混合液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 第三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73 | 行政处罚 | 对堆放、储存煤渣、含油固体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未采取防止大气、土壤及水体污染措施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 第三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74 | 行政处罚 | 对在作业区运输、装卸煤炭未采取防扬散、防抛撒等措施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二十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75 | 行政处罚 | 对储煤场未进行全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挡风抑尘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 第三十九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76 | 行政处罚 | 对已使用的有毒钻井液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 第三十九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7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回收处理钻井作业产生的污油、废矿物油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 第三十九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7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三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7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八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80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一百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8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 第三十六条 第十七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82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83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84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按照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85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排污单位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86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 第六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8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八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8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八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8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一百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90 | 行政处罚 | 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9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92 | 行政处罚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第八十六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93 | 行政处罚 | 对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第八十六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94 | 行政处罚 | 对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 第三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9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六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9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六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97 | 行政处罚 | 对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一百零八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98 | 行政处罚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第九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199 | 行政处罚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第九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00 | 行政处罚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第八十六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01 | 行政处罚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第九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02 | 行政处罚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第九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03 | 行政处罚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第九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04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五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05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 第三十八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0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0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0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0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1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1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1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十七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1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十七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14 | 行政处罚 | 对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 第三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15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六条、第七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16 | 行政处罚 | 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按规定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1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三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1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三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19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三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20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三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21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2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2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24 | 行政处罚 | 对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25 | 行政处罚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四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2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六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27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八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28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八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29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八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30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八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31 | 行政处罚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第八十六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32 | 行政处罚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第八十六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33 | 行政处罚 | 对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第九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34 | 行政处罚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第九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35 | 行政处罚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第九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36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第九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37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五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38 | 行政处罚 |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 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3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 第三十八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4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4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八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4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三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43 | 行政处罚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五十八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4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4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46 | 行政处罚 |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八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4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八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48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九十三条 | 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
249 | 行政处罚 | 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九十三条 | 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
250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九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
251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
252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53 | 行政处罚 | 对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54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55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辐射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六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56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九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六十一条、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 第三十六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57 | 行政处罚 | 对露天煤矿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 第三十六条、第十八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58 | 行政处罚 | 对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59 | 行政处罚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造成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60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6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六十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62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63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64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第七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65 | 行政处罚 | 对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四十九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6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 第三十八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67 | 行政处罚 | 对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1992年) 第十八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6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八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69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一百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7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一百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7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十六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72 | 行政处罚 | 对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73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 第六十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74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九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75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九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76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九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77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九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78 | 行政处罚 | 对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危害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三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79 | 行政处罚 | 对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造成地下水或者土壤重金属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三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80 | 行政处罚 | 对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因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一百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81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环境功能丧失无法恢复环境原状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三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82 | 行政处罚 | 对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造成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三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83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密集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 第六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84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和河流、湖泊、水库周围建设工业污染项目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 第五十六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85 | 行政处罚 | 对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 第五十七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86 | 行政处罚 | 对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 第五十八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8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88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89 | 行政处罚 | 对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第六十八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
290 | 行政处罚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 第三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业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