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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bj-2020-00127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0-05-1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在江河、湖泊等水域设置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和规定排放标准的排污口的强行拆除

权力事项名称对在江河、湖泊等水域设置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和规定排放标准的排污口的强行拆除
权力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5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03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排入河流、湖泊等水域的废水、污水,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和规定的排放标准。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水、废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其限期拆除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应当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者承担。
责任事项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逾期不拆除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在江河、湖泊等水域设置的排污口,恢复原状的,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阶段: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生态环境局承办机构综合科、业务科
实施对象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615730                  0997-4615723投诉电话0997-461573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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