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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bj-2020-00114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0-05-1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跟踪检查

权力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跟踪检查 
权力类别其他职权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   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提交   验收申请、填写受理通知、提交验收监测委托申请)
    2.审查责任:审查项目环评及批复执行情况,组织现场核查验收会议。
    3.决定责任:根据现场核查验收和申报材料审查,做出验收决定和限期整改要求。
    4.送达责任:通过电话告知和送达方式,送达验收批复。
    5.事后监管责任:监察管理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督导企业完善整改事项。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生态环境局承办机构业务科
实施对象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615723投诉电话0997-461573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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