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详细
索引号: hbj-2020-00090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0-05-1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权力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权力类别行政审批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发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立项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完整性;对应当进行听证的项目进行听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前公示;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6.信息公开责任:定期发布审批结果。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生态环境局承办机构业务科
实施对象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报告书(表):60(30)工作日承诺时限报告书(表):30(25)工作日
咨询电话0997-4615723投诉电话0997-4615730
备注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