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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yyqgwh-2022-00121 发布机构: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2-12-2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财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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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制2022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编制2022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22年末预算执行工作


今年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力落实稳经济各项举措,积极释放政策效能,有效应对各种超预期因素的冲击挑战,国民经济总体上延续了恢复态势。各级财税部门持续加力实施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圆满完成大规模留抵退税集中退付任务,1-10月累计退税22917亿元,为市场主体减负纾困,对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财政收入总体上呈恢复回稳态势,财政支出保持较快增长,民生等重点领域支出得到有力保障。1-10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73397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扣除留抵退税因素后增长5.1%,按自然口径下降4.5%;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06334亿元,增长6.4%。
临近年底,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紧抓时间窗口和时间节点,抓实抓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全面落地见效,巩固经济回稳向上基础,同时严格预算执行管理,有保有压抓好年末支出执行工作,促进预算收支平衡。一是坚决落实退税缓税降费政策。切实做好新增留抵退税资金保障工作,严格执行新增留抵税额即申即退,不得形成新的存量留抵额;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退税支持,确保应退尽退;严格落实耕地开垦费等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阶段性缓缴等政策,坚决杜绝乱收费。在坚决落实退税缓税降费政策的基础上,依法依规组织收入。二是加强重点支出保障。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的要求,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严控“三公”经费,不得超预算安排“三公”经费;规范预算调剂事项,防止年底突击花钱,腾出更多资金用于保障重点支出需要;加强重点县区库款监测,加大对困难县区支持力度,确保市县基层财政平稳运行和库款保障水平总体稳定,筑牢兜实基层“三保”底线。三是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国务院部署依法盘活专项债务限额存量,新增债券发行基本如期完成,下一步要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带动有效投资和相应消费,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二、扎实做好2022年度财政决算工作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的首要政治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到财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体现到做好今年各项工作和安排好今后工作之中。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心怀“国之大者”,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努力构建高质量的财政财务报告体系,强化反映报告功能,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和财政中心工作。
(一)完善决算审议报批机制。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发〔2021〕5号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决算草案的要求;各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前,应当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议。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及时编制决算草案,认真履行审议报批程序。
(二)提高决算工作水平。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据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据对账工作。决算各项数据应当以经核实的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会计数据为准,不得以估计数据替代,不得弄虚作假。加大决算审核力度,进一步强化合法合规性审核,推进数据真实性核查工作,确保决算数据账表一致、账实相符。规范部门批复所属单位决算工作,完善批复程序,丰富批复内容,充分发挥决算批复在决算数据确认、改进预算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三)加强决算分析利用。聚焦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财税政策,加强政策实施情况和效果的反映报告,为政策绩效评价和优化完善提供重要参考。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决算编审发现的问题和决算分析评价揭示的问题,加强研究分析,积极建言献策,助力破解财政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难题。密切联系财政改革发展实际,强化财政经济运行分析,进一步发挥决算服务宏观决策功能。
(四)深化决算信息公开。进一步丰富公开内容,研究推进按经济分类公开决算,完善“三公”经费公开。落实《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的规定,指导和督促各部门继续依规有序推进所属单位决算公开。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综合运用传统媒体、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就决算公开有关情况、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积极做好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有关重点编报事项


(一)关于财政收支等有关事项的编报。认真做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执行结果以及区域间横向转移支付收支情况核算反映工作。完整准确反映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规范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事项,市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规定,全面准确反映使用专用基金结余的规模及支出用途情况。准确编报“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支出,如实反映相关经济分类支出情况。落实基本支出项目化管理要求,按项目反映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资金来源、支出及结转结余情况。
(二)关于决算编制主体。各地要认真核实本地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按不同类型在财政总决算或部门决算中完整准确反映开发区收支情况,规范各类开发区决算管理。单独设立财政管理机构的开发区(含园区),参照实行独立财政管理体制,预决算纳入同级政府或设立该开发区地方政府的预决算并单独列示;未单独设立财政管理机构的开发区预决算按照部门预决算管理,纳入同级政府或设立该开发区地方政府的部门预决算并单独列示。
(三)关于2022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2022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国家统一政策,需要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财政部将另行下发具体结算办法。各地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并事先核对准确无误,以便及时办理结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与人民银行国库和主管部门核对数据,为进一步提前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时间创造条件,尽量简化结算程序,加快各级对下结算事项批复,原则上省对下结算事项应于2023年2月28日前办理完毕。
(四)关于决算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于2023年2月15日前,将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总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明细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明细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明细表报送财政部;于2023年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全套2022年度财政总决算,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连同电子文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批复结算事项后,线下相关数据变动的地区,于2个月内将调整后全套财政总决算(连同电子文件)报送财政部。中央部门(单位)于2023年3月20日前,将202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相关资料(连同电子文件)报送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于2023年4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部门决算审核和汇总工作,4月30日前将202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相关资料(连同电子文件)报送财政部。
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具体编报事宜,财政部另行发文明确。


财  政  部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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