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xw-2020-00046 | 发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国家级、兵团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国家级、兵团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 | ||
权力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16〕212号) 工信部规〔2017〕1号《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示范基地评审及相关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国家示范基地申报和省级示范基地的创建管理工作,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示范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 国家示范基地申报材料由所在地政府有关管理机构或地市级政府提交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所申报基地原则上应为省级示范基地。 | ||
责任事项 | ⒈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单位推荐意见和材料。 ⒉审查责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 ⒊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推荐或不同意推荐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告知理由)。 ⒋送达责任:经兵团或国家审批同意的,制发文书并送达。 ⒌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国家级、兵团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示范基地做出撤销称号的决定。 ⒍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工信局 | 承办机构 | 师市工信局工业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兵团工信局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2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9003 | 投诉电话 | 0997-6359003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