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xw-2020-00043 | 发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钢铁行业公告管理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钢铁行业公告管理 | ||
权力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工信部〔2015〕35号)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钢铁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单位须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2、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符合规范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工信部〔2015〕35号》 | ||
责任事项 | ⒈监管责任:对本地区的规范企业生产进行监管。 ⒉年度审查责任:规范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网上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初审并确认后上报兵团工信局; ⒊变更审查责任:规范企业名称发生变化;与其他规范企业兼并、重组;企业进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企业新增冶炼产能;企业冶炼装备有变化等情况时实时提出变更申请,核实确认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⒋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工信局 | 承办机构 | 师市工信局工业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兵团工信局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2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9003 | 投诉电话 | 0997-6359003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