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xw-2020-00041 | 发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兵团新建、改扩建煤矿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审查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兵团新建、改扩建煤矿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审查 | ||
权力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煤炭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2016年5月1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煤炭行业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开办煤矿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 3.决定阶段责任:给予推荐、或者不予推荐。(不予推荐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工信局 | 承办机构 | 师市工信局信息化推进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兵团工信局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2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9001 | 投诉电话 | 0997-6359001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