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xw-2020-00039 | 发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权限内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权限内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 ||
权力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第一条:总的原则:(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具体范围包括: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外商投资的项目;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三)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不再承担外资项目的核准职能,也不再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事项,其免税确认书按前项规定改由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办理。(四)项目单位凭我委或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到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根据上述文件并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用汇额度内对项目进口设备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内外资技术改造项目免税确认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查备案文件、进口设备清单、项目设备清单、项目报告书、师市申请、营业执照等文件是否齐全,审查是否属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审查项目投资额度后,提出办理意见。 3.决定阶段:20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书或者不出具确认书,不出具确认书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工信局 | 承办机构 | 师市工信局工业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兵团工信局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2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9003 | 投诉电话 | 0997-6359003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