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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xw-2020-00031 发布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局
生成日期: 2020-05-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审查批准和购买合同备案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审查批准和购买合同备案
权力类别其他职权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行政服务中心主管部门窗口或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受理 
2.审查阶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予以审核
3.决定阶段: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企业。
4.呈报阶段:核准项目由师市工信部门呈报项目申请报告至兵团工信局
实施主体师市工信局承办机构师市工信局信息化推进科
实施对象企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兵团工信局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20日
咨询电话0997-6359001投诉电话0997-6359001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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