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xw-2020-00031 | 发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审查批准和购买合同备案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审查批准和购买合同备案 | ||
权力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行政服务中心主管部门窗口或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受理 2.审查阶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予以审核 3.决定阶段: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企业。 4.呈报阶段:核准项目由师市工信部门呈报项目申请报告至兵团工信局 | ||
实施主体 | 师市工信局 | 承办机构 | 师市工信局信息化推进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兵团工信局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2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9001 | 投诉电话 | 0997-6359001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