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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21-2023-00093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1-11-2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文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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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实施第一师阿拉尔市征收(收回) 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关于公布实施第一师阿拉尔市征收(收回)

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团场(镇),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年修订)》和兵团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兵团征收(收回)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兵自然资发〔202144)相关规定,第一师阿拉尔市制定的征收(收回)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兵团行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切实做好第一师阿拉尔市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公布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收回)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结合第一师阿拉尔市实际情况,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者比例为: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的32%,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的68%,不包括被征地职工的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第一师阿拉尔市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要严格执行,不得降低,原则上同地同价,不因征地目的、土地用途和种植作物的不同而有差异。

三、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团镇、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加大政策解读宣传,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拖欠、挪用征收(收回)农用地补偿费用,确保第一师阿拉尔市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第一师阿拉尔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四、本次公布的第一师阿拉尔市区片综合地价自2021121日起施行。自202011日起至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实施期间,已组织征地报批的,按照《关于兵团征收(收回)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情况的通知》(兵自然资电[2020]145)文件执行。今后第一师阿拉尔市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法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附件:第一师阿拉尔市征收(收回)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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