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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21-2021-00028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1-01-29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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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清单(兵团第二批授权)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承办机构
1行政许可采矿权延续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矿业权管理科)
2行政许可采矿权变更登记1.《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矿业权管理科)
3行政许可采矿权注销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矿业权管理科)
4行政许可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矿业权管理科)
5行政确认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矿业权管理科)
6行政许可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矿业权管理科)
7行政奖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矿业权管理科)
8行政奖励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九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矿业权管理科)
9行政奖励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九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矿业权管理科)
10行政检查对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检查1.《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2.《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款。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矿业权管理科)
11行政检查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行政检查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矿业权管理科)
12行政处罚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矿业权管理科)
13行政检查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
2.《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矿业权管理科)
14行政处罚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矿业权管理科)
15行政处罚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矿业权管理科)
16行政处罚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矿业权管理科)
17行政处罚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2.《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二十八条。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八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矿业权管理科)
18行政处罚对不按时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政处罚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矿业权管理科)
19行政处罚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矿业权管理科)
20行政处罚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矿业权管理科)
21行政处罚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矿业权管理科)
22行政处罚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矿业权管理科)
23行政处罚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矿业权管理科)
24行政许可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国土空间规划科
25行政许可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土空间规划科
26行政确认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国土空间规划科
27其他行政权力房屋产权登记、变更、注销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七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28其他行政权力不动产抵押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第9项、第七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29其他行政权力房产抵押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七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30行政许可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31其他行政权力权限内因勘察、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使用林地的审核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第三十七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32行政许可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一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33行政许可权限内临时使用草原的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四十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国土空间规划科
34行政许可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35行政许可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                           3.《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4.《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5.《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36行政许可权限内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土空间规划科
37行政许可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第五十二条。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土空间规划科
38行政许可在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39行政许可权限内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40行政许可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1、2、3款。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41行政许可从事营利性防沙活动的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42其他行政权力权限内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审核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43行政许可权限内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44行政许可采集、收购自治区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45行政许可出售、收购、利用自治区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三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46行政确认公益林区划界定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第1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七条。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47行政奖励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48行政奖励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条。
2.《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3.《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49行政奖励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50行政奖励对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51行政奖励对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五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52行政奖励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53行政奖励表彰和奖励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九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54行政奖励表彰和奖励在林业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一章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55行政奖励退耕还林工作先进单位与个人的表彰1.《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56行政奖励表彰和奖励在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移转化、林业标准化、科学普及等林业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一章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57行政检查对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1.《野生动物保护办法》第三十四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58行政检查对收容救助野生动物活动的监督检查1.《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59行政检查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60行政许可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核发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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