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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h-2020-00160 发布机构: 总工会
生成日期: 2020-05-2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文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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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全面实施集体协商“稳就业促发展构和谐”行动计划,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权益,助力企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集体协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引导确立“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协商目标

  集体协商工作对于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稳定职工就业岗位、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深入推进集体协商“稳就业促发展构和谐”行动计划,引导企业和职工确立“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协商目标,营造“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的协商氛围,坚持合法合理、利益兼顾、因企制宜、稳定有序的协商原则,鼓励劳动关系双方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就双方共同关心、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时开展协商,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妥善解决受疫情影响劳动关系的突出问题,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着力围绕稳定劳动关系重点方面开展协商

  集体协商要针对企业经营发展现状和职工的现实诉求,重点围绕企业用工的难点和职工关切的热点开展协商。

  (一)突出协商稳岗位保企业。对复工复产难度大、订单大幅减少、生产经营较困难的企业,要以稳就业、保企业为主要目标,鼓励双方通过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组织培训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受疫情影响不得不裁员的企业,指导企业在裁员方案制定和实施中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就经济补偿等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依法充分协商方能实施。

  (二)着重协商工资待遇问题。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延迟复工、职工待岗、工作时间调整等期间的工资待遇,引导双方依法依规协商确定。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引导企业和职工相互理解,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协商,依法适度调整职工工资水平。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通过协商约定依规合理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对效益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可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三)支持协商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鼓励企业和职工将复工后的工作方式、时间安排、带薪休假使用、劳动保护措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作为协商内容。指导承担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与职工就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安排等依法开展协商。

  (四)侧重重点行业和特殊群体权益。要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旅游、餐饮住宿、娱乐文化、商贸会展等行业和订单严重减少的外向型企业作为推进协商的重点领域,全面摸排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对生产经营较为困难、用工规模较大、劳动关系矛盾较多的企业应视情况派出联合工作组,为双方开展集体协商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开展集体协商中要重点关注劳务派遣工、农民工、试用期职工以及湖北地区职工等重点群体的权益维护。推动平台企业与平台就业劳动者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开展协商,切实维护好平台就业劳动者基本权益。

  三、鼓励创新完善协商方式

  疫情防控期间要采取适当方式,在确保程序规范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开展集体协商。要指导企业和职工充分借助现代信息通讯技术,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约、应约、沟通和协商。协商一致的意见可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内部OA、微信群组等形式,发送给职工群众听取意见建议,履行民主程序后向全体职工公示。

  四、积极做好落实工作

  (一)广泛宣传引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利用多种平台和渠道,准确解读、宣传国家和地方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出台的相关政策,引导企业(行业)结合当前形势和自身实际开展集体协商。

  (二)加强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涉疫情劳动关系重点问题,及时发布企业人工成本、薪酬调查、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等信息,并尽可能为企业集体合同报送提供便利。各级地方工会要加强对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服务。各级工会要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与企业共渡难关,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推进工会组织向新兴领域新兴群体延伸。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引导企业和企业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要约,畅通职工反映诉求渠道,关心关爱职工,着力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

  (三)强化形势分析。各级协调劳动三方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定期开展会商研判,深入分析劳动关系形势,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坚决防范出现区域性、系统性劳动关系风险。

  (四)注重示范引领。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培育、宣传推广企业通过集体协商与职工共渡难关的典型事例和先进经验,引导企业和职工正确看待当前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增强发展信心。

  (五)夯实工作基础。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将做好疫情期间集体协商工作作为落实“稳就业促发展构和谐”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强化制度机制建设,加强工作指导,研究解决推进集体协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着力推进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等人才队伍建设,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努力发挥集体协商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各地要联合开展调研指导,掌握相关情况,及时上报落实“稳就业促发展构和谐”行动计划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和问题。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5月19日 

文件解读链接:【政策解读】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下发通知 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集体协商工作(《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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