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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h-2021-00102 发布机构: 总工会
生成日期: 2021-03-24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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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担保的12个新变化(二)

变化5: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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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6: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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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7:最高额保证参照适用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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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该条的“参照”适用,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参照《民法典》第420条第1款的规定,除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外,债权人可以与保证人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就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作出约定;
第二,参照《民法典》第420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额保证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三,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当事人可作出约定;
第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决算期、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

第五,出现《民法典》第423条规定的情形,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不是全部参照)




变化8:债权转让需要通知保证人才对保证人有效,认可禁止债权转让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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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政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九至二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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